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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2
2019年想入户广州,就要先准备好这些!2019年广州入户将执行最新政策最近陆续有很多小伙伴咨询如何入户自己够不够条件?需要什么资料?...闲话少说,下面就先看看入户广州需要的资料最好先准备好这些居住证居住证对于来穗人员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你不知道如何办理很多事都办不了哦!小编告诉你如何办理这重要的居住证吧!相关阅读:年后回广州,千万不要忘记居住登记!一回来就赶紧办!好消息!!!现在,来穗人员申办《广东省居住证》不再需要“居住登记满半年”只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在申报居住登记后申办居住证!√ 近一年内在居住地所属辖区内缴纳社保累计满半年的√ 居住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具有合法所有权满半年房屋的日前,广州市公安局、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联合印发《广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指引(试行)的通知》,符合条件的来穗人员可以前往居住地的镇(街)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申报居住登记。来穗人员申办《广东省居住证》,还可以享受“EMS快递到家”服务,免去办证、取证来回奔波的麻烦。缴纳社会保险满半年办理对象:近一年内在广州缴纳社保累计满半年的来穗人员;所需材料: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居住证相片回执、近一年内缴纳社保累计满半年的社保缴费清单等证明材料。合法房产所有权满半年办理对象:居住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具有合法所有权满半年房屋的来穗人员;所需材料: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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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3 - 06
广州积分入户入学新政:用同一积分体系 从化增城购房加5分2月27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试行)》及实施细则。《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试行)》共23条,内容包括:适用范围和对象,积分的申报、认定、排名、调整、查询、注销,积分申请人凭积分排名或凭分值享受的服务和权益,对积分制管理异议的处理等。其中明确了来穗人员按照个人条件和社会贡献积分,梯次享受公共服务的机制,构建了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1+N”制度框架。将现在由各单位分别实施的积分制入户、积分制入学、积分制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及其他权益和公共服务统筹起来,统一制度框架,使用同一积分指标体系、统一操作流程。据了解,核心内容是指标体系和分值表。细则中制订了科学的积分指标体系,按个人自愿和属地申办的原则,将个人条件和社会贡献情况换算成积分,再将积分与公共服务挂钩,按积分高低享受公共服务,提升来穗人员服务管理水平、促进来穗人员市民化、保障来穗人员合法权益。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3大项12小项组成。基础指标由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文化程度、年龄状况等4项组成;加分指标由技术能力、创新创业、特定职业与服务、社会服务和公益、纳税情况、表彰奖励等组成;减分指标由信用情况、违法违规与刑事犯罪组成。积分指标体系中有具体有10大加分指标和1项减分指标,分别如下:加分指标01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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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4 - 10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穗府规〔2018〕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反映。广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3月29日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 为提升来穗人员服务管理水平,保障来穗人员合法权益,促进人口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协调发展,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持有在本市办理(申办或签注)且在有效期内《广东省居住证》的来穗人员积分申报、积分管理、积分使用等相关活动。本规定所称来穗人员,是指非本市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内地居民。本规定所称申请人,是指申请参加积分制服务管理的来穗人员。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积分制,是指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持有在本市办理且在有效期内《广东省居住证》的来穗人员,根据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进行积分,并对积分申报、调整、使用等进行服务管理。第四条 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实行个人自愿、属地申办、统分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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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4 - 16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紧缺工种(职业)目录(2018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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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12 - 24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差别化入户市外迁入管理办法》意见的通告穗人社通告〔2020〕17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精神、市政府党组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人才入户政策的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人才入户制度改革,促进人力资源集聚和优化配置,优化我市人口结构,根据15届12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和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人才入户政策的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局起草了《广州市差别化入户市外迁入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现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同时,根据有关要求,同步向社会公众征求对《广州市差别化入户市外迁入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的合法性、廉洁性及公平竞争审查意见,社会公众对《广州市差别化入户市外迁入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含合法性、廉洁性、公平竞争审查意见)的,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向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反映或提交。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2020年12月16日至12月25日(10天)。   二、意见反馈途径   (一)信函:广州市连新路43号(邮政编码:510030),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差别化市外迁入”征求意见。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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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20-12-08
浏览次数: 221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15  浏览次数:17973

穗府办规〔2020〕1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6月29日

 

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人口结构,推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大力集聚优质人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引进人才入户,是指在年龄、学历、职称、技能、岗位等方面符合条件,在本市就业或创业的人才入户广州,包括用人单位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和引进在职人才入户广州。

  第三条 引进人才入户坚持突出高端、以用为本、规范管理、方便快捷的原则,优先满足本市战略性主导产业、重点发展产业、总部企业以及其他鼓励发展的产业所需人才的入户需求。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引进人才入户指标统一纳入全市年度迁入人口计划内管理。

  组织部门按分工做好高层次人才的认定工作,按职能进行相关人员引进人才入户的审核办理。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引进人才工作的统筹协调以及市属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入户的组织实施;对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引进人才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审核确认本市高技能人才;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制定我市引进技术技能人才职业目录;承接省相关部门下放的引进人才入户审核事项。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住所地址在本行政区内的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入户的组织实施。

  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入户审核和办理。

  省直及中央驻穗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及其入户指标按职责分工由省发展改革部门统筹协调及管理;省直及中央驻穗用人单位引进在职人才(包括国〔境〕外留学人员)入户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分工审核办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来本市创业或就业的人员,可申请将户籍迁入本市。

  (一)经我市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包括:

  1.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年龄不受限制。

  2.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海外引才计划入选者,国家特殊支持计划入选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员或项目主要完成人,“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及被确定为世界技能大赛中国参赛集训选手的人员,年龄不受限制。

  3.广东省海外引才计划入选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广东省海外引才计划、广东省特殊支持计划等省级人才工程入选者,年龄不受限制。

  4.广州市杰出专家、优秀专家、青年后备人才,广州市“百人计划”入选者,广州市产业领军人才,以及省、市认定的其他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年龄需在50周岁以下。

  5.上年度或当年度获国家、省级、市级“劳动模范”“广东省技术能手”等称号的人员,以及在市级一类技能竞赛中取得前三名或在市级二类技能竞赛中取得第一名的人员,年龄需在45周岁以下。

  (二)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年龄需在50周岁以下。

  (三)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硕士学位的人员,年龄需在45周岁以下。

  (四)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或具有国(境)外学士学位,或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年龄需在40周岁以下。

  (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类技术技能人才:

  1.从事我市引进技术技能人才职业目录内相关职业;

  2.获得证书或考核认定后,在本市工作、参加社会保险满半年以上;

  3.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年龄在40周岁以下;

  (2)具有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高级技师年龄在45周岁以下,技师年龄在40周岁以下,高级工年龄在35周岁以下;

  (3)从事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的行业紧缺工种,年龄在40周岁以下。

  (六)以薪酬、投资等市场化方式评价并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具有突出能力和贡献的创新创业人才。

  (七)由于用人单位整体迁入、项目建设等原因,确需将户籍迁入我市,经省、市政府同意,明确给予引进的人员。

  (八)省直及中央驻穗用人单位引进特殊需要的人员。

  (九)在我市重点扶持的企业、项目单位、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的中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紧缺急需人员。

  (十)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引进特殊需要的人员。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第(一)(二)(三)(四)(五)项条件的引进人员,需使用计划指导类指标办理入户。

  符合第五条第(六)(七)(八)(九)(十)项条件的引进人员,需使用总量控制类指标办理入户,每年由各区、行业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根据引进规模提出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需求量,并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在年度迁入人口计划中统筹安排入户指标。

  第七条 符合第五条有关条件的引进人才,准予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随本人同时迁入本市户籍。

  第八条 引进人才入户,可以通过相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用人单位、个人申报等多种方式申报。

  第九条 申请引进人才入户,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对符合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引进人才入户申请,经办机构应当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

  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审核部门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简化申请审核流程,并按照规定的审核时限完成审核,及时公示或公布审核合格人员信息,公示或公布期间受理异议投诉。涉及国家秘密项目的引进人才,可不予公示或公布。

  经审核同意并公示或公布通过的人员,凭审核部门出具的入户卡等材料到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书面承诺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经查实有虚假承诺或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情形的,其申请不予办理,并通报各入户审核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并录入个人信用记录;已通过入户审核的,由入户审核部门注销审核结果和入户卡并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已经入户的,公安机关根据入户审核部门提供的认定材料予以注销,退回原籍。存在以上情形时,申请人信息同时录入本市引进人才征信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在审核及办理户籍迁入本市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以办理户籍名义收取任何费用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责任。

  引进人才入户工作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各审核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本市户籍,不包括学生集体户口。学生集体户口人员结束学业后2年内,须将户籍及时迁出本市。

  本办法所称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是指在择业期内落实工作单位并办理就业接收手续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人员,是指在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企业,同时在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并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企业创始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

  本办法所称的就业人员,是指与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办理入编手续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省直及中央驻穗用人单位,是指有隶属关系的国有企业,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省市场监督管理、民政等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市属用人单位,是指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市属国有企业等。

  本办法所称的博士学位、硕士学位,含经国家教育部认证的国(境)外博士学位、硕士学位。

  本办法所称的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主要指按照国家制定的标准通过考试考核或评定且具备相应的技术和能力,并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授权的部门核发证书的国家职业资格或等级称号。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技能人才主要是获得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的行业紧缺工种,需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等考核或认定。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险种。

  本办法所称的未成年,指年龄不满18周岁。

  第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3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引进在职人才入户流程图

  2.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入户流程图

  3.留学人员入户流程图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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