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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4 - 10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穗府规〔2018〕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反映。广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3月29日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 为提升来穗人员服务管理水平,保障来穗人员合法权益,促进人口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协调发展,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持有在本市办理(申办或签注)且在有效期内《广东省居住证》的来穗人员积分申报、积分管理、积分使用等相关活动。本规定所称来穗人员,是指非本市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内地居民。本规定所称申请人,是指申请参加积分制服务管理的来穗人员。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积分制,是指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持有在本市办理且在有效期内《广东省居住证》的来穗人员,根据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进行积分,并对积分申报、调整、使用等进行服务管理。第四条 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实行个人自愿、属地申办、统分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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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4 - 16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紧缺工种(职业)目录(2018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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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12 - 24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差别化入户市外迁入管理办法》意见的通告穗人社通告〔2020〕17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精神、市政府党组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人才入户政策的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人才入户制度改革,促进人力资源集聚和优化配置,优化我市人口结构,根据15届12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和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人才入户政策的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局起草了《广州市差别化入户市外迁入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现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同时,根据有关要求,同步向社会公众征求对《广州市差别化入户市外迁入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的合法性、廉洁性及公平竞争审查意见,社会公众对《广州市差别化入户市外迁入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含合法性、廉洁性、公平竞争审查意见)的,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向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反映或提交。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2020年12月16日至12月25日(10天)。   二、意见反馈途径   (一)信函:广州市连新路43号(邮政编码:510030),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差别化市外迁入”征求意见。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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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7
6368929996707218801227749.pdf6368929996744725159413184.pdf6368929996786907928882700.pdf6368929996799406042611178.pdf6368929996807220625055577.pdf穗府办规〔2018〕30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 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29日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人口结构,推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大力集聚优质人才,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引进人才入户,是指在年龄、学历、职称、技能、岗位等方面符合条件,在本市就业或创业的人才入户广州,包括用人单位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和引进在职人才入户广州。第三条 引进人才入户坚持突出高端、以用为本、规范管理、方便快捷的原则,优先满足本市战略性主导产业、重点发展产业、总部企业以及其他鼓励发展的产业所需人才的入户需求。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引进人才入户指标统一纳入全市年度迁入人口计划内管理。组织部门按分工做好高层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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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2 - 07
穗发改〔2017〕206号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完善公共集体户管理的通知 各相关部门、各区政府:自2015年我市启动设立公共集体户工作以来,各区根据《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推进设立公共集体户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5〕6号)要求积极推进落实,截至目前,全市已设立177个公共集体户并受理相关业务,初步实现了预期目的,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对公共集体户服务对象分类处理的指引不够清晰、个别公共集体户承办机构自行附加限制条件等问题。为切实发挥我市公共集体户在户籍管理中对落户地址的“兜底”功能,特就有关事项重申并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公共集体户的服务对象凡符合广州市入户条件(含出生登记)或有广州市户口,但无合法住宅类房屋及直系亲属可以投靠的人员,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选择在公共集体户落户:1. 符合引进人才入户、积分制入户、政策性入户(包括政策性安置调配等)条件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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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日期: 2020-12-08
浏览次数: 2461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穗人社函〔2019〕985号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技术技能人才职业目录(2019年)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引进技术技能人才入户工作,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穗府〔2018〕1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规〔2018〕20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30号)和《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19〕2号),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情况,现公布《广州市引进技术技能人才职业目录(2019年)》,本目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5月17日

广州市引进技术技能人才职业目录(2019年)

一、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一)准入类

法律职业资格、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香港、澳门)、注册会计师、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资格、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建筑师、监理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建造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注册冶金工程师、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注册机械工程师、注册验船师、船员资格(含船员、渔业船员)、拍卖师、注册设备监理师、注册计量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药师、注册测绘师、航空人员资格(空勤人员、地面人员、民用航空器外国驾驶员、领航员、飞行通信员、民用航空电信人员、航行情报人员、气象人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

(二)水平评价类(非助理级)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资产评估师、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税务师、证券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翻译专业资格

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

(一)高级工/三级

焊工(含电焊工、气焊工、化工检修焊工)、轨道列车司机(含动车组司机、电力机车司机、内燃机车司机、城市轨道列车司机)、锅炉设备检修工、变电设备检修工、工程机械维修工、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含天车工、电动装卸机械司机、内燃装卸机械司机)、水生产处理工、工业废水处理工、工业废气治理工、液晶显示器件制造工、半导体芯片制造工、半导体分立器件和集成电路装调工、变压器互感器制造工、高低压电器及成套设备装配工、模具工、铸造工、锻造工、金属热处理工(含热处理工)、车工(含数控车工)、铣工(含数控铣工、数控铣床操作工)、钳工(含装配钳工、工具钳工、机修钳工、制剂药品生产车间维修工、电动装卸机械修理工、内燃装卸机械修理工、化工检修钳工)、磨工、冲压工(含冷作钣金工、冷作工、船舶钣金工、化工检修铆工)、电切削工、中药炮制工、制冷工、手工木工(含精细木工)、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机场运行指挥员

(二)技师/二级

上述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第(一)项的目录以及有害生物防制员、药物制剂工、广电和通信设备电子装接工、广电和通信设备调试工、消防员、森林消防员、应急救援员

(三)高级技师/一级

上述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第(一)、(二)项的目录以及电梯安装维修工、制冷空调系统安装维修工、桥隧工、防水工、电线电缆制造工、电子产品制版工、印制电路制作工

三、产业发展急需的行业紧缺工种

动车组机械师、车站值班员(含助理值班员)、客车检车员、货车检车员、接触网工(城轨接触网检修工)、信号工(铁路信号工)、铁路通信工、铁路桥隧工、铁路线路工、大型线路机械司机、轨道车司机、接触网作业车司机、大型养路机械司机、信号设备组调工、动车组维修师、车站调度员、机车调度员、电动列车电气钳工、内燃机车钳工、航空安全员、飞机驾驶员、飞行机械员、飞行签派员、飞机维修员、民航乘务员

四、其他说明

(一)本职业目录将根据本市产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二)准入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及产业发展急需行业紧缺工种中的航空人员资格,主要指取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执照;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中的民航乘务员、机场运行指挥员,主要指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中的资格名称;行业紧缺工种中的铁路、轨道交通等行业相关证书分别由广铁集团和广州地铁集团认证或确认;行业紧缺工种目录中的航空行业相关证书由所在地(广州)的民航行业主管部门认证或确认。

(三)职称类资格主要按照职称入户申报相关条件直接申报入户,不受本职业目录限制。职称类资格主要包括高等学校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中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实验技术人员、自然学研究人员、社会科学研究人员、技工学校教师、工程技术人员(含计算机工程技术)、经济专业人员、会计专业人员、统计专业人员、农业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新闻专业人员、体育教练员、翻译、广播电视播音、出版专业人员、工艺美术专业人员、律师、公证员、图书资料专业人员、文物博物专业人员、档案专业人员、艺术专业人员、海关人员、船舶技术人员、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等28个系列。

(四)《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印发之日(2019年1月9日)至本目录规定的技术技能人才开始受理期间超龄的技术技能人员,按照新办法规定的年龄条件受理。

(五)新的入户政策设立过渡期,过渡期方案如下:

(1)在2019年6月30日前参加考试的人员,其考试合格获得技师或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可按原《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穗府〔2014〕10号)以及《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穗发改人口〔2014〕10号)相关规定办理入户。

(2)在2019年6月30日前参加考试、且报考职业(工种)符合《广州市紧缺工种(职业)目录(2018年)》的人员,其考试合格获得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可按原《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穗府〔2014〕10号)以及《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穗发改人口〔2014〕10号)相关规定办理入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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