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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办规〔2018〕3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 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29日
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人口结构,推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大力集聚优质人才,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户籍迁入管
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引进人才入户,是指在年龄、学历、职称、技能、岗位等方面符合条件,在本市就业或创业的人才入户广州,
包括用人单位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和引进在职人才入户广州。
第三条 引进人才入户坚持突出高端、以用为本、规范管理、方便快捷的原则,优先满足本市战略性主导产业、重点发展产业、总部
企业以及其他鼓励发展的产业所需人才的入户需求。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引进人才入户指标统一纳入全市年度迁入人口计划内管理。
组织部门按分工做好高层次人才的认定工作,按职能进行相关人员引进人才入户的审核办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引进人才工作的统筹协调以及市属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入户的组织实施;对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门引进人才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审核确认本市高技能人才;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制定我市引进技术技能人才职业目录;承接
省相关部门下放的引进人才入户审核事项。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住所地址在本行政区内的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入户的组织实施。
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入户审核和办理。
省直及中央驻穗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及其入户指标按职责分工由省发展改革部门统筹协调及管理;省直及中央驻穗用人单位引进在职人
才(包括国〔境〕外留学人员)入户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分工审核办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来本市创业或就业的人员,可申请将户籍迁入本市。
(一)经我市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包括:
1.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年龄不受限制。
2.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国家“特支计划”专家,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际科学技术合
作奖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员或项目主要完成人,“长江学
者”特聘教授,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
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及被确定为世界技能大赛中国参
赛集训选手的人员,年龄不受限制。
3.“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广东省培养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南粤突出贡献和创新奖获得者等省
级人才工程入选者,年龄不受限制。
4.广州市杰出专家、优秀专家、青年后备人才,广州市“百人计划”入选者,广州市产业领军人才,以及省、市认定的其他高层次、
高技能人才,年龄需在50周岁以下。
5.上年度或当年度获国家、省级、市级“劳动模范”“广东省技术能手”等称号的人员,以及在市级一类技能竞赛中取得前三名或在
市级二类技能竞赛中取得第一名的人员,年龄需在45周岁以下。
(二)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年龄需在50周岁以下。
(三)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硕士学位的人员,年龄需在45周岁以下。
(四)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或具有国(境)外学士学位,或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年龄需在40周岁
以下。
(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类技术技能人才:
1.从事我市引进技术技能人才职业目录内相关职业;
2.获得证书或考核认定后,在本市工作、参加社会保险满半年以上;
3.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年龄在40周岁以下;
(2)具有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高级技师年龄在45周岁以下,技师年龄在40周岁以下,高级工年龄在35周岁以下;
(3)从事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的行业紧缺工种,年龄在40周岁以下。
(六)以薪酬、投资等市场化方式评价并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具有突出能力和贡献的创新创业人才。
(七)由于用人单位整体迁入、项目建设等原因,确需将户籍迁入我市,经省、市政府同意,明确给予引进的人员。
(八)省直及中央驻穗用人单位引进特殊需要的人员。
(九)在我市重点扶持的企业、项目单位、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的中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紧缺急需人员。
(十)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引进特殊需要的人员。
符合本条第(一)(二)(三)(四)(五)项条件的引进人员,需使用计划指导类指标办理入户;符合本条第
(六)(七)(八)(九)(十)项条件的引进人员,需使用总量控制类指标办理入户。
对于符合本条(六)(七)(八)(九)(十)项条件的引进人员,每年由各区、行业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根据引进规模提出总量控
制类入户指标需求量,并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在年度迁入人口计划中统筹安排入户指标。
第六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引进人才,准予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随本人同时迁入本市户籍。
第七条 引进人才入户,可以通过相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用人单位、个人申报等多种方式申报。
第八条 申请引进人才入户,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对符合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引进人才入户申请,经办机构应当受理。对申请
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
第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审核部门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简化申请审核流程,并按照规定的审核时限完成审核,及时公示或公
布审核合格人员信息,公示或公布期间受理异议投诉。涉及国家秘密项目的引进人才,可不予公示或公布。
经审核同意并公示或公布通过的人员,凭审核部门出具的入户卡等材料到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条 申请人应书面承诺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经查实有虚假承诺或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
情形的,其申请不予办理,并通报各入户审核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并录入个人信用记录;已通过入户审核的,由入户审核部
门注销审核结果和入户卡并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已经入户的,公安机关根据入户审核部门提供的认定材料予以注销,退回原籍。
存在以上情形时,申办人信息同时录入本市引进人才征信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 在审核及办理户籍迁入本市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以办理户籍名义收取任何费用或从事其他违法行
为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责任。
引进人才入户工作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
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各审核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本市户籍,不包括学生集体户口。学生集体户口人员结束学业后2年内,须将户籍及时迁出本市。
本办法所称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指在毕业后2年内落实工作单位并办理就业接收手续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人员,指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企业,同时在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并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企业创始人或
企业法定代表人。
本办法所称的就业人员,指与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办理入编手续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用人单位,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省直及中央驻穗用人单位,指有隶属关系的国有企业、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省工商、民政等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社
会组织等用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市属用人单位,指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在我市工商登记注册的市属国有企业等。
本办法所称的博士学位、硕士学位,含经国家教育部认证的国(境)外博士学位、硕士学位。
本办法所称的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主要指按照国家制定的标准通过考试考核或评定且具备相应的技术
和能力,并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授权的部门核发证书的国家职业资格或等级称号。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技能人才主要是获得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的行业紧缺工种,需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等考核或认定。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险种。
本办法所称的未成年,指年龄不满18周岁。
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穗府办规〔2018〕3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 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来穗人员服务管
理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29日
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有序推进长期在广州合法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各类来穗人员入户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
规和《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制入户,是指通过建立积分指标体系,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按申请入户人员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当累
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时可申请入户。
第三条 积分制入户主要面对长期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特殊技能、特殊艰苦行业,包括从事文化、体育、公
安、消防、环卫、公共交通、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残疾人照料等工作的一线从业人员入户,纳入积分制入户管理范畴。
第四条 每年度积分制入户人数实行总量控制,使用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纳入当年迁入人口计划统筹安排。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积分制入户指标统一纳入全市年度迁入人口计划内管理。
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积分制入户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具体实施;会同市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制定积分急需工
种或职业资格目录;组织开发积分制入户信息系统;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按规
定程序确定积分制入户人员名单。
各镇(街道)来穗人员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负责申请材料预审、受理、资料录入等工作。各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本辖区
申请材料审核等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配合制定积分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目录。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消防、城管、交通、教育、卫生计生、民政、残联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参照积分制入户指标体
系,分别制定文化、体育等特殊技能人员,以及公安、消防、环卫、公共交通、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残疾人照料等特殊艰苦行业
一线从业人员的积分指标体系,并根据当年下达的指标数量遴选拟入户人员。
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查核刑事处罚、治安处罚记录;办理入户手续。
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或创业、年龄在45周岁以下、持本市办理有效《广东省居住证》、缴纳社会保险满4年、按照《广州市来
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指标体系及分值表》计算总积分满100分的人员,可申请积分制入户。
对符合本条规定的人员,由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结合下达并向社会公布的总量控制类指标数,根据积分排名情况确定拟入户人员
名单并公示。
积分制入户人员按分值从高到低进行排名。分值相同时按照在本市缴纳社会医疗保险时间排名;在本市缴纳社会医疗保险时间排名相
同的情况下,按照在我市连续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的时间排名。凡经两轮排名后排序相同,作并列排名处理。凡并列排名者具有同
等积分制入户资格。
若实际情况发生变化而需调整积分制入户计分项目、相应分值或排名规则等,调整部分专题请示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七条 年龄原则上在45周岁以下,在我市相关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从事文化、体育、公安、消防、环卫、公共交通、教育、医
疗卫生、养老、残疾人照料等工作的特殊技能、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从业人员,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所制定的积分制指标体系,结合下
达的总量控制类指标数遴选确定拟入户人员名单,由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进行入户审核并公示。
第八条 通过积分制入户的人员,准予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随本人同时迁入本市户籍。
本办法所称的未成年,指年龄不满18周岁。
第九条 拟给予积分制入户的人员名单应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并进行异议处理后公布入户人员名单及发放入户卡。获批人员凭来穗人
员服务管理部门出具的入户卡等到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条 申请人应书面承诺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经查实有虚假承诺或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
的,其申请不予办理,并通报各入户审核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并录入个人信用记录;已通过入户审核的,由入户审核部门注
销审核结果和入户卡并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已经入户的,公安机关根据入户审核部门提供的认定材料予以注销,退回原籍。
第十一条 在审核及办理户籍迁入本市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以办理户籍名义收取任何费用或从事其他违法行
为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责任。
积分制入户工作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
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积分制入户(包括特殊技能、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从业人员
积分制入户)办事指南。
各相关部门应整合和共享信息资源,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简化申请流程,构建责任明确、功能互补、注重实效的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穗府办规〔2018〕3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策性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政策性入户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29日
广州市政策性入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策性入户人员的服务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政策性迁入本市人员,应符合本办法所明确的家庭团聚(投靠配偶、投靠子女、投靠父母)、学生入户、安置入户、收
养入户、恢复户口、回国(入境)定居等6个类别的相关基本条件。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政策性入户指标统一纳入全市年度迁入人口计划内管理。
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按计划办理家庭团聚、学生入户、收养入户、恢复户口、回国(入境)定居的入户审核工作,办理各类人员的
入户手续。
市民政部门负责按计划办理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随迁家属、军队复员干部、军队易地安置退役士兵、军队易地安置无军籍职工、退役
士兵(含驻穗部队优秀退役士兵引进)的入户审核;做好各类入户人员婚姻状况的验核和收养登记核查工作。
市侨务部门负责华侨申请到本市定居的入户审核工作。
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迁家属、驻穗部队随军家属安置的入户审核工作。
广州警备区负责做好驻穗部队军人家属随军资格的验核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配偶人员,准予其本人及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户籍:
(一)配偶有本市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夫妻登记结婚满2年;
2.男方年龄超过60周岁且女方年龄超过55周岁登记结婚;
3.夫妻一方为博士或博士后或经我市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
(二)符合随军条件,配偶为驻穗部队的现役军人。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子女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
(一)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夫妻一方具有原本市户籍或是丧偶人员,有子女具有本市户籍;
(二)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所有子女(不含现役军人或在国外或境外定居并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均具有本市
户籍;
(三)有子女具有本市户籍的离休干部。
其中一方达到投靠子女条件的人员,其配偶符合我市投靠配偶的登记结婚年限的,准予其配偶一并迁入本市户籍。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父母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
(一)父母亲一方或双方具有本市户籍的未成年子女。属随继父(母)入户的,其母(父)与继父(母)应结婚满2年以上。
(二)父母亲一方是在本市服役的驻穗部队现役军人,申请人符合随军条件。
(三)父亲年龄达到60周岁且母亲年龄达到55周岁,父母亲一方或双方户籍在本市,所有子女户籍均不在本市的,准予一名子女及其
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户籍。
第七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准予其迁入学校的学生集体户口:
(一)在本市的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招收的属于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的非广州市户籍学生;
(二)有省或市发展改革部门的招生计划;
(三)经省或市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
第八条 安置入户类人员迁入本市,按照国务院、广东省和广州市政府及军队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一)军队离退休干部。省民政厅下达接收安置计划,完成接收手续,准予其本人及随迁家属迁入本市户籍。
(二)军队转业干部。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的军队转业干部,完成接收安置手续,准予其本人及随调随迁家属迁入本市户籍。
(三)军队复员干部。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的军队复员干部,完成接收安置手续,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
(四)军队易地安置退役士兵。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的军队易地安置退役士兵,完成接收安置手续,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
(五)军队易地安置无军籍职工。省民政厅下达接收安置计划,本市已办理接收手续的军队易地安置无军籍职工,准予其迁入本市户
籍。
(六)符合我市相关规定的驻穗部队优秀退役士兵,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
(七)符合我市相关规定的驻穗部队随军家属,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
(八)符合我市相关规定的其他安置类入户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
第九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收养家庭,准予被收养人迁入本市户籍:
(一)收养人有本市户籍;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相关规定、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登记证》并在收养登记地登记入户的;
(三)被收养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条 原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恢复本市户籍:
(一)参军复退回本市;
(二)到外地就读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肄业、退学、休学回本市;
(三)刑满释放回到本市;
(四)持户籍迁移证件或遗失户口迁移证件在迁入地未入户回本市;
(五)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注销户籍后又重新出现。
第十一条 国(境)外人员回国(入境)定居入户本市,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国家、广东省、广州市规定的其他情形,依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各类政策性入户人员应按以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家庭团聚类、收养入户类、恢复户口类、回国(入境)定居类4类准入人员,由本人直接向拟入户地的区公安机关申请入户,
入户办法和程序由市公安机关按照国家、广东省、广州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其中回国(入境)定居类中的华侨,由本人向侨务部门
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到拟入户地的区公安机关办理入户。
(二)学生入户按照国家、广东省、广州市有关政策规定由学校统一向学校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申办。
(三)安置入户类人员,完成接收安置手续后,可向相关部门提出入户申请。其中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随迁家属由用人单位向省、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申办;军队离退休干部及随迁家属、军队易地安置无军籍职工,由接收单位向市民政部门申办;复员干
部、退役士兵(含易地安置退役士兵),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向市民政部门申办;驻穗部队随军家属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向省、市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市公安机关申办。
(四)国家、广东省、广州市规定的其他情形,依其有关规定办理入户手续。
符合本条第(三)(四)项所规定的准入条件的人员,经审核部门批准后,到拟入户地的区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有疑义的,暂不
予办理入户手续,同时出具意见反馈审核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入户申请,审核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或申请人补齐相关
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书面承诺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经查实有虚假承诺或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
的,其申请不予办理,并通报各入户审核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并录入个人信用记录;已通过入户审核的,由入户审核部门注
销审核结果和入户卡并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已经入户的,公安机关根据入户审核部门提供的认定材料予以注销,退回原籍。
第十六条 在审核及办理户籍迁入本市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以办理户籍名义收取任何费用或从事其他违法行
为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责任。
政策性入户工作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
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本市户籍,不包括学生集体户口。学生集体户口人员不可申请家庭团聚类入户,结束学业后,须按有关规定
将户籍及时迁出本市。
本办法所称的未成年,指年龄不满18周岁。
第十八条 市公安机关应牵头会同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侨务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办理指南。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穗府规〔2018〕2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9日
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合理控制人口规模,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广东省
和广州市人口调控管理及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符合相关条件的非广州市户籍人员,可依照对应的入户类别和管理办法申请将户籍迁入广州市。
第三条 我市户籍迁入实行总体规划、分类调控,以制定准入条件、年度迁入人口计划及入户指标管理为手段。
准入条件根据我市人口发展规划制定,重点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具体由配套入户管理办法在本规定的基础上,根据
对应入户类别的特点予以明确。
年度迁入人口计划根据年度人口调控目标,结合社会发展、产业政策、公共服务供给能力等方面制定。
入户指标分为计划指导类指标和总量控制类指标。计划指导类指标是指在年度迁入人口计划内进行规模预判的入户指标,主要用于符
合各入户类别一般性准入条件的拟迁入户人员。总量控制类指标是指在年度迁入人口计划内明确数量并予以严控的入户指标,主要用
于不符合各入户类别一般性准入条件、但因经济社会发展等特殊考虑确需迁入的拟迁入户人员。入户指标类型将根据社会发展情况适
时予以调整。
入户指标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年度迁入人口计划,安排给各入户审核部门使用。使用总量控制类指标的部门和单位,应按要求制定
指标使用办法并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
第四条 我市户籍迁入分为引进人才入户、积分制入户、政策性入户三个类别,入户条件分别在《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
《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广州市政策性入户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
引进人才入户,是指在年龄、学历、职称、技能、岗位等方面符合条件,并在本市就业或创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入户广州,具体按
《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办理。
积分制入户,是指在我市长期合法稳定居住就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根据相应的指标体系计算积分,依排名规定和年度入户指标入户
广州,具体按《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办理。
政策性入户,是指按照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关于家庭团聚、学生入户、安置入户、收养入户、恢复户口、回国(入境)定居等方面
的特定政策,符合规定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入户广州,具体按《广州市政策性入户管理办法》办理。
第五条 在本市就业或创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审核可办理引进人才入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一)经我市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年龄要求按不同类别而定;
(二)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年龄需在50周岁以下;
(三)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硕士学位的人员,年龄需在45周岁以下;
(四)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或具有国(境)外学士学位,或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年龄需在40周岁
以下;
(五)从事我市引进技术技能人才职业目录内相关职业的技术技能人才,根据其职业状况,需满足年龄、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时间等
相应条件;
(六)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其他人才。
第六条 在本市就业或创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积分制入户:
(一)年龄在45周岁以下,持本市办理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或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4年。
对符合本条规定的人员,由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按照《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结合下达的总量控制类指标数确定拟入户
人员名单并公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二)年龄原则上在45周岁以下,在我市相关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从事文化、体育、公安、消防、环卫、公共交通、教育、医
疗卫生、养老、残疾人照料等工作的特殊技能、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从业人员。
对符合本条规定的人员,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所制定的积分制指标体系,结合下达的总量控制类指标数遴选确定拟入户人员名单。由
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进行入户审核并公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审核可办理政策性入户:
(一)家庭团聚。符合相关条件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可申请家庭团聚,随本市户籍人员入户本市;符合随军条件的配偶、子女可申请
家庭团聚,随在本市服役的驻穗部队现役军人入户本市。
(二)学生入户。本市大中专学校、中职学校、技工学校根据国家招生计划招收录取的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非本市户籍学生,准予迁
入学校的学生集体户。
(三)安置入户。符合国家、广东省和广州市及军队有关规定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随迁家属、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家属、军
队复员干部、军队易地安置退役士兵、军队易地安置无军籍职工、驻穗部队优秀退役士兵、驻穗部队随军家属等安置,可申请入户。
(四)收养入户。被收养人未成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相关规定并已办理收养登记,且已在收养登记地登记入户的,准
予其随有本市户籍的收养人入户本市。
(五)恢复户口。原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符合参军复退、结束学业、刑满释放等情形的,准予恢复本市户籍。
(六)国(境)外人员回国(入境)定居入户本市,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七)国家、广东省、广州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拟迁入本市人员需符合本规定明确的相关条件,且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户籍迁入管理的各项工作;组织拟订迁入户政策;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入户
管理办法,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施行;制定全市年度迁入人口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广州市入户指标的统一管理;协调户籍
迁入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引进人才入户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办理引进在职人才入户(含随迁家属)、军转干部
及其随迁家属、驻穗部队随军家属的安置入户审核工作。
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积分制入户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办理积分制入户人员及随迁家属的入户审核工作。
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办理家庭团聚、学生入户、收养入户、恢复户口、回国(入境)定居以及引进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入户审核
工作;办理各类人员的入户手续。
市民政部门负责按计划办理相关安置入户人员的入户审核工作;做好各类入户人员婚姻状况的验核和收养登记核查工作。
市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能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中央及省属驻穗单位招(录)用或聘用人员户籍迁入我市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和管理办法执行,相关人口迁入计划由省发展改
革部门制定后纳入我市年度人口计划统一管理,具体受理、审核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由省组织、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
开展。
第十条 符合规定的拟迁入本市人员,可由单位或个人按相应的入户管理办法,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审核部门提出入户申请。审核部门
应对相关证明材料严格审核。审核批准后,由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
第十一条 登记入户地址由拟入户人员按顺序填报,由各入户审核部门进行初审,公安机关负责审定并办理入户手续。
拟入户人员应按照以下规定顺序登记入户地址:
(一)在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产权并供其居住的住宅房屋地址登记入户;
(二)本人或直系亲属没有自有产权住宅房屋的,在政府或用人单位拥有产权并供其居住的住宅房屋地址登记入户;
(三)没有以上规定住所的,可在工作单位集体户或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入户(非必选);
无法通过上述(一)(二)项、也不选择第(三)项办理入户的人员,在公共集体户入户。其中属引进人才入户的,在其工作单位注
册地所属的公共集体户入户;属积分制入户的,在其居住证所在地所属的公共集体户入户;属政策性入户的,在其实际居住地所属的
公共集体户入户。公共集体户应履行好入户地址“兜底”功能。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书面承诺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经查实有虚假承诺或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
的,其申请不予办理,并通报各入户审核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并录入个人信用记录;已通过入户审核的,由入户审核部门注
销审核结果和入户卡并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已经入户的,公安机关根据入户审核部门提供的认定材料予以注销,退回原籍。
在审核及办理户籍迁入本市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以办理户籍名义收取任何费用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
人,将依法予以查处。
凡迁入本市人员应如实申报户口登记信息。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创业人员,指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企业,同时在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并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企
业创始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
本规定所称的就业人员,指与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办理入编手续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的用人单位,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以上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含本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所称“……周岁以下”,含本周岁。
本规定所称的博士学位、硕士学位,含经过国家教育部认证的国(境)外博士学位、硕士学位。
本规定所称的未成年,指年龄不满18周岁。
本规定所称的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穗府﹝2018﹞1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规﹝2018﹞20号),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18﹞30号,以下称《办法》),做好引进人才入户相关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引进人才是指广州市、区用人单位引进在职人才(包括用人单位引进的专业技术类、管理类和技能类等在职人才,不含用人单位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入户)。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等用人单位引进人才的审核办理。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住所地址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入户的审核办理。
第二章 申办
第四条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1、2、3项中的高层次人才可通过引进人才“绿色通道”直接办理引进人才入户手续。
第五条 《办法》第五条第(二)、(三)、(四)款所要求的学历、学位须提供相关学历、学位鉴定或网上查询结果或认证报告。
第六条 《办法》第五条所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是指《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中所列明的水平评价类和准入类职业资格。
第七条 职称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等证书的发证机关所在地应当与申请人参加该资格考试、评审、认定期间就业和缴纳社会保险所在地一致。
第八条 职称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无法通过查询、确认、核验的,不予受理其申请。
第九条 引进技术技能人才职业资格紧缺目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目录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员工种范围和行业紧缺工种范围分别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市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引进技术技能人才职业资格紧缺目录应结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及经济人口变化定期发布,动态调整。
第十条 《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款所列明的在本市就业或创业的人员及毕业两年内的留学人员,须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其他各类人员如无明确规定的,须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
第十一条 《办法》第五条第(五)款中持有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在获得证书后须在本市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年限,按以下标准予以明确:属于高级技师的,在本市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须满半6个月;属于技师的,在本市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须满1年;属于高级工的,在本市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须满2年。
第十二条 《办法》第五条第(五)款中持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在获得证书后须在本市单位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
第十三条 《办法》第五条第(五)款中持有产业发展急需的行业紧缺工种目录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在获得证书后须在本市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
第十四条 申请人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中存在补缴情形的,不计算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申请人的社会保险缴纳单位应与实际用工单位一致。
第十五条 《办法》第五条第(六)款所称的以薪酬、投资等市场化方式评价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具有突出能力和贡献的创新创业人才主要包括经市相关部门认定、评定的产业、行业领军或杰出人才。
第十六条 《办法》第五条第(九)款中所称的我市重点扶持的企业、项目单位、社会组织主要包括经市发改部门认定的在穗总部企业、市发改部门立项批复的年度重点项目建设单位以及其他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龙头企业和骨干企业。
前款所述的引进人才入户应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按程序遴选产生,在单位内部公示后向市、区人社部门申报。具体申办程序按每年市发展改革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计划通知执行。
第十七条 随迁家属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子女非本人亲生子女,或属本人亲生子女,但抚养权不归属本人的,其子女须待本人入户后再向本市公安部门申请。
第三章 审核
第十八条 引进人才入户申报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进行。申请人登陆网上申办系统填报个人资料信息后由用人单位提交市、区对外服务窗口。
第十九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应提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其他用人单位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应提交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第二十条 市、区对外服务窗口负责引进人才入户材料的核对和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审核部门初审。对外服务窗口须对申报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并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
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申办系统对引进人才入户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审核通过的及时公示并公布,不通过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引进人才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有特殊情况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二十二条 引进人才需进行公示并公布。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将审核通过拟引进的人才情况在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或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并公布。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受理异议投诉。公示无异议可予以公布。
公示内容包括拟引进在职人才的姓名、单位、公示起止时间等内容。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区审核部门书面提出,如属单位的须加盖单位公章,如属个人的签署个人真实姓名。审核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并完成调查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申报不予通过,同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准予办理入户手续。涉及国家秘密的可以不予公示公布。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提交审核后确需修改申报信息或申请人已通过引进人才审核需再次申报的,可由申请人本人提供情况说明经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第二十四条 引进人才自公示完成并无异议投诉或投诉不成立的,核发引进人才批复和入户信息卡。
第二十五条 引进人才自审核通过之日起,在有效期内申报人凭本人身份证、单位介绍信等材料分别到市、区对外服务窗口领取《广州市入户人员信息卡》,并到本市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才引进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检查机制,采用系统信息复查以及检查台账等形式不定期进行检查复核。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应书面承诺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经查实有虚假承诺或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的,其申请不予办理,并通报各入户审核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并录入个人信用记录;已通过入户审核且公安部门尚未发放准迁证的,由入户审核部门注销审核结果和入户卡并告知申请人;公安部门已经发放准迁证并办理户口迁移或已经完成入户的,由公安部门注销准迁证并告知申请人或根据入户审核部门提供的认定材料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行为的,该单位5年内不得办理引进人才业务,并将其行为录入引进人才征信管理系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引进人才业务审核中实行经办负责制,违反相关规定的,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中的住所地是指用人单位证照上所列的注册地址;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的经营场所为准。
第三十条 本细则所附的申办指南可根据国家、省、市“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进行适时调整优化。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19年最新政策 2019年最新政策]()